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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肖像,到底算不算侵犯肖像权?

发布时间:2025-12-26 02:39:10 浏览次数:

因媒体开展商业化运作,新闻内容里使用他人影像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这般的话题越发变得受重视,。

肖像权的基本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中所设的第一百条,明确清晰地将肖像权的保护范围给界定出来了,该条款显示,要是没有经由本人同意,那么就不可以把目的设定为营利继而使用他人的肖像,这可是用以认定肖像权侵权在基础法律层面能够依据的呀。

在侵权行为这方面,《民法通则》之中的第一百二十条设定了相应责任,被侵害的那个人具备权利去要求停止侵害行为,有权要求恢复名誉,拥有权力要求消除影响,也拥有权力要求赔礼道歉,并且还能够谋求赔偿损失,上述这些规定共同搭建起了肖像权保护的请求权基础 。

新闻报道的特殊性考量

一种老观念持有这样一种观点,那就是在新闻报道里,肖像的使用一般情况下不会构成侵权的作品,其中的依据在于,新闻报道被看作是履行社会监督功能的公益活动,而不是以获利作为目的而进行的行为 !

然而,当代里的多数新闻,媒体进行独立经营,因而要自己承担盈亏状况。媒体的收视率,还有发行量,与它获取的广告收入存有直接关联,如此一来,“非营利”的界定变得模糊,也为相关纠纷的现身埋下了潜在伏笔。

经典案例的司法态度

此案关联着“科技报社”,还涉及“陈贯一与朱虹侵害肖像权”,它属于一项意义重大的关键参考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呢,在该案的复函当中明确地表明了,新闻媒体要是运用肖像仍然是需要获取当事人的应允的,这样的意见给后续的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在当下司法实践平衡个人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的阶段,面对新闻报道的审查正朝着愈发严格的趋向发展,即便处于舆论监督这一环境状况下,当事人的同意也逐渐演变成至关重要的考量因素,而这个案例表明了这些情况 。

不经同意使用的例外情形

存在一些例外情形,对于这些情形来说,在没有得到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肖像使用的。比如说,拍摄并发表不法分子正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的照片,这种情况属于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范围,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其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

这个前提才使得这类使用可行,此前提是,为揭示违法行为,实施社会监督,并非一心贪图商业利益,也不是致力于吸引眼球。清晰且合理地界定这些例外情形,这一关键环节,对于保障新闻自由而言,颇为重要。

权利受侵害后的维权路径

在肖像权遭受侵害的当下时刻,权利人面向多种法律上的救济脉络,于要求停止侵害、予以赔礼道歉之外,还能够主张经济层面的损失以及精神方面所遭受的损害赔偿 。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所表明的,不管是出于营利目的,还是出于非营利目的而做出侵害肖像权作为某种行为,针对这种情况权利人均能够请求获取精神获得损害赔偿。一旦侵权人拒绝履行责任,在这种情形下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借助司法程序来予以进行强制执行。

社会角色的转换与权利意识

身处现代社会里,个人同时承担着劳动者、消费者等诸多角色,不同角色对应不同权利义务体系,然而维权基本逻辑是相互连通着的。

处在消费者这个角度,当遭遇纠纷这种情形的时候,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12315热线去投诉,或者请消费者协会来进行调解,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键之处在于要及时去固定证据,并且选择最具效力的途径去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

于日常的生活里面,你有没有碰到过那肖像被不恰当使用的状况?在那个时候,你是如何去进行处理的?在评论的区域当中,分享一下你的经历以及看法,真诚地发出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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