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展示
新闻报道用他人肖像算侵权吗?未经同意营利目的才违法
发布时间:2025-12-26 04:39:55 浏览次数:
在新闻报道里运用人物照片,是不是必定会牵涉到肖像权侵权呢?这个问题看起来好像挺简单的,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却引发了许多争议,其核心矛盾在于新闻报道所具备的公益性跟媒体商业运作所拥有的营利性之间怎么达到平衡 。
肖像权的基本法律框架
公民所拥有的肖像权,属于一项相当重要的人格权,会受到尤为严格的法律保护。按照我国《民法典》作出的规定,要是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那么就不能够通过制作、使用、公开等诸如此类的方式,去侵害他人所享有的肖像权。这也就意味着,在原则层面之上,任何利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必定都需要获取相应的许可。
同时,法律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情形,为实施新闻报道,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不可避免时,可不经过其同意,这是基于公共利益顾虑,目的在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以及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是新闻报道领域里的一项重要免责事由。
新闻报道“以营利为目的”的界定
传统观念觉得,判定新闻侵权要满足“未经同意”以及“以营利为目的”这两个条件,可是新闻报道被看作是非营利的活动。然而,伴随媒体市场化改造,绝大多数新闻机构开展企业化运作,其收视率、发行量跟广告收入直接关联。
在这样的情景状况之下,全然都去否定新闻活动跟“营利”之间所存在的关联性,实际上已经并不契合当前的时代实际状况需要了。处在上海所发生的“科技报社、陈贯一与朱虹在侵害肖像权方面所产生纠纷”这样一件案子,它是极为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复函清晰明确地表明指出,哪怕确实是被应用于新闻报道领域范围之内,同样也应当特别留意注意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许可,这样的状况情形其实就反映表现出当前司法实践对于媒体所存在的营利属性上所产生的全新认识认知。
正当舆论监督的边界
并不是所有未经同意就使用肖像的行为都构成侵权,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开展的正当舆论监督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比如说拍摄并且公开发表不法分子破坏公物以及实施犯罪的影像,这属于行使新闻媒体的监督职责。
即便这种行为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同意,那也不会构成肖像权侵害。它的合法性基础在于,这个时候社会公共利益价值比个人的肖像利益更为优先。这是法律在个人权利跟公共利益之间所做出的权衡。
肖像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要是一旦被认定构成肖像权侵权,那么侵权人就要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权利人是有权利要求停止这种侵害行为,还要消除所造成的影响,恢复自身的名誉,并且让侵权人赔礼道歉,这些责任形式的目的就在于去弥补对人格尊严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
使得造成严重后果情况出现的,权利人能够去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要是侵权行为是以营利作为目的的,那么权利人又能够主张因肖像被商业利用进而产生的财产损失赔偿。法在这方面提供了全面的救济途径。
权利救济的具体途径
当肖像权遭受到侵害之时,权利人首要能够跟侵权方开展协商,去要求其停下侵权行为并且做出赔礼道歉。要是协商没有成功,能够朝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找寻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调解句号。
要是上面所提及的诸多途径全都没办法将问题给解决掉,那么权利拥有者能够挑选朝着人民法院去提起诉讼。诉讼属于最终的那种具备法律性质的救济方式,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拥有强制执行力,能够切实有效地去阻止侵权行为发生并且判定进行赔偿 。
社会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平衡
对肖像权的保护并非是完全绝对的,在有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性或者公共事件的相关报道之中,对于肖像的有限制使用是具备正当性的,比如说,在找寻走失人员的时候公布该人员的照片,或者在通缉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公开其照片这类情况 。
法律要在保护个人肖像权,与保障新闻自由、公众知情权之间找寻平衡,这一平衡点的掌握,得结合具体的案情去综合考量使用目的、方式、范围,以及对肖像权人的影响等诸多因素来审慎判断。
那你觉得,于自媒体时代当中,平常人随手就拍下街头一刹那然后发布到网络之上,这样的行为在怎样的情形下有可能触碰到肖像权保护的那条“红线”呢?欢迎在评论区域分享你的观点,要是感觉本文有帮助的话,请点赞予以支持 。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 电话:020-88889999 手机:13988888888
Copyright © 2012-2023 米兰APP下载 版权所有 ICP备案编号:粤ICP备88889999号



88889999